原标题: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制冷红外探测器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增加“非制冷红外探测器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增加的实施地点为四川省成都市。

  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制冷红外探测器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赞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非制冷红外探测器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以上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企业独立董事及保荐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8月3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20号),赞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22.5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2,864.00万元(人民币,下同),扣除发行费用合计5,880.1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6,983.84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做了审验,并于2021年10月1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30Z0244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根据《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对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了调整。根据《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相关规定,经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了变更。具体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运营需要,公司拟增加“非制冷红外探测器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实施地点,详细情况如下:

  西安英孚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在四川成都注册成立西安英孚瑞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孚瑞成都分公司”),英孚瑞成都分公司主要是做非制冷红外探测器的部分研发工作。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结合公司广泛征集资金投资项目规划及实际业务发展运营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公司拟增加英孚瑞成都分公司为“非制冷红外探测器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本次增加实施地点后,将逐步优化募投项目的建设布局,进而确保募投项目产能合理、有效释放。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依据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运营需要做出的调整,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更好保障投资实施及资金使用安全,符合公司今后长远发展规划,具有积极建设意义;本次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可能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和安全。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项目实施的真实的情况做出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监事会同意非制冷红外探测器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运营的需要,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建设内容以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非制冷红外探测器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

  经核查,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4、《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23年3月2日以邮件等方式发出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周成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1、审议通过《关于非制冷红外探测器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监事会同意非制冷红外探测器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

  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制冷红外探测器研发及产业化建设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本次议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吉瑞”)于2023年3月7日召开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8月3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20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22.5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864.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983.84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0月1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30Z0244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根据《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对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了调整。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相关规定,经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了变更。具体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2022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且公司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实际使用了人民币7,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对资金进行了合理的安排与使用,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正常进行。截至2023年3月6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7,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且公司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包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都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本次议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求。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上述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2、《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