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全区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自治区公安厅在全区范围内共随机抽取了102家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36家机构处理意见是“自行整改”;有40家机构处理意见是“责令限期改正”;有24家机构存在较严重问题,处理意见是“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2家机构因自身原因已处于停业状态

  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组织并且开展2023年全区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函〔2023〕777号)的工作部署,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公安厅于2023年4月至5月联合组织并且开展了全区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本次监督检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自治区公安厅选派了40名技术专家,会同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随机选派的行政执法人员400人次,共组成了20个检查组,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在全区范围内共随机抽取了102家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实施不预先通知的现场专项监督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本次监督检查发现36家机构存在轻微的管理和技术问题,处理意见是“自行整改”,占35%(详见附件1);有40家机构存在检验报告中个别检验项目数据与原始记录不一致、授权签字人离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等问题,处理意见是“责令限期改正”,占39%(详见附件2);有24家机构存在部分检验项目未进行检测验证或未依照国家强制性规定要求进行检测验证、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字签发报告等较严重问题,处理意见是“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占24%(详见附件3),有2家机构因自身原因已处于停业状态,占2%(详见附件4)。

  (一)部分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未依照国家强制性规定要求开展检验测试。南宁市三棵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广西象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三江县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柳州市北雀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柳州市润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柳州市柳荣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龙胜县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远东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桂林顺通长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贺州市源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钦州人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凤山智名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等12家机构部分检验项目未进行检测验证或无检验视频记录;柳州市北雀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柳州市润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阳朔福升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明弘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广西荔浦市志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机构在底盘部件检验时,车上未按规定要求留有引车员配合检查;永福县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阳朔福升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市明弘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合浦红骏马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市永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钦州人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平南县俊庆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底盘部件”或“底盘动态”检验时间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大新俊宁道路疏导有限公司、柳州市柳荣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来宾合山产投国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存在授权签字人笔迹与资质认定证书不一致或代签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岑溪市进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最大总质量超出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授权范围;广西南宁长岗银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广西南宁领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尾气排放检验时未按标准要求进行采样。

  (二)部分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始记录不够规范。玉林市万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28家机构存在“车厢栏板高度”“轮胎花纹深度值”“底盘动态检验时间”“引车员检验时间”等项目检验报告数据与原始记录数据不一致或检验检测报告数据填写不规范等问题;桂林远东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个别检验报告中外观检验员与实际开展检验人员不一致;河池市宜州区东盛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检验报告检验人员签字涉嫌由一人代签;柳州市鹿寨京鹿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等12家机构检验报告检验员未签字确认;柳城县旺通机动车技术性能检测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个别检验报告上加盖的CMA标志不规范。

  (三)部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设备设施及环境条件不能满足规定要求。钦州人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15家机构部分检验设备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检定/校准;三江县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路试车道长度仅为42米,南宁乾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路试车道设置在公共通道内,上林县鼓江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路试车道设置在驾驶培训场地内;柳州市柳荣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容县正宇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设置驻车坡道和路试车道;阳朔福升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未配备坡度15%的驻车坡道。广西横州市宏迈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未配置金属探伤仪、涂层厚度测试仪、烟度计滤光片、大气压力计、手锤及起子等检验设备;桂林顺通长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广西荔浦市志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检验区域相互重叠同用。桂林升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28家机构存在驻车坡道损坏或无安全防护措施、部分检验场地不满足标准要求,检验场地无标线标识、检验场地与修理厂未进行有效物理隔离等问题。

  (四)少数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个别检验人员不能满足岗位任职要求。凤山智名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授权签字人李某学历不符合要求;岑溪市进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授权签字人黄某从事检验测试工作时限不满足要求;合浦红骏马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签字人郑某检验检测工作经历不满足同等能力要求;阳朔福升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员周某无驾驶证;桂林顺通长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广西东兴市雄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江平汽车检测中心个别检验员驾驶证准驾车型与检验时驾驶车型不相符。

  (五)部分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不足。钦州人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1年以来未开展质量内审和管理评审工作,没有组织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北海市明弘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2022年度没有开展质量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工作;广西泊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63家机构存在质量体系文件不完善、体系运行记录不完整,应付式开展质量内审和管理评审,两年质量管理材料、记录雷同,没有开展能力比对、设备期间核查、人员培训等问题。

  (六)部分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龙州县翔龙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授权签字人已离职或者不再担任,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贵港鸿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最高管理者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广西荔浦市志城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钦州人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北海市明弘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部分检验项目未办理标准变更手续。

  (七)部分机动车检验测试机构便民服务措施落实不够到位。河池运宏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等36家机动车检验测试机构便民服务措施落实不够到位,没有在场地内醒目位置公示“交钥匙工程”具体流程、设置自行维修告知牌或者场地布局图,个别机构未设置预约通道或新能源汽车绿色通道等。

  (八)个别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存在影响公正性问题。广西泊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宾阳县通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上林县鼓江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扶绥县春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三江县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5家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有“代理代办服务”、“汽车零配件批发”、“代办车辆年审”、“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等影响机动车检验独立公正性的项目。

  (一)对检查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的24家机构,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应高度重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立即开展进一步调查,及时督促限期整改,如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联网监管实施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各市市场监管局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应及时移送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各地公安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依法应撤销资质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要将机动车检验测试机构的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的处理结果以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最终调查处理结果为准。

  (二)对检查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的40家机构,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要跟踪督办,责令其在15天内改正,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要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核实后,形成书面整改材料及佐证材料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进行验收确认,确保整改到位、闭环管理。

  (三)对已停业的广西六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市星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要持续关注跟踪,监督并督促该机构不得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需通过现场技术评审确认后方可恢复。

  (四)组织进行约谈告诫警示提醒。针对本次监督检查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和“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的机构,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要压实属地责任,结合工作实际组织进行约谈告诫,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和督促整改,进一步提高机构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自觉落实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

  (一)严格依法查处。对于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大对其的后处理工作力度,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闭环管理,取得监管实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要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信用惩戒等后处理措施,对情节和后果较严重的,要依法立案查处,直至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加强行刑衔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请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务必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后处理工作,并将相关后处理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公安厅。

  (二)狠抓整改落实。各检验测试机构要切实履行检验检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方法和要求规范检验,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各相关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要对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逐项细化明晰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特别要对照《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同时进一步加强资质认定法律法规、检验技术标准和检验测试方法的培训学习,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升人员素质和检测水平,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和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要将辖区内的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现场检查的批次、频次,除配合完成自治区级监督检查任务外,还应组织开展辖区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满足《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特别是授权签字人等关键检测人员资质、场地区域设置情况要纳入重点检查范围;同时督促指导行政审批部门严格按照《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开展现场技术评审活动。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深入分析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区域性共性问题、严重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管工作研究,形成切实可行的监管举措,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建立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长效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切实维护公正有序规范的机动车检验测试市场环境。